私隐声明
《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收集个人资料政策声明
元象资本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按照根据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 (「私隐条例」)的规定,竭力保存您的个人资料(个人资料是指与一名在世人士有关的资料,并且从该等资料可直接或间接识辨该名个人的身份),本公司并将采取一切合理步骤,确保您的个人资料妥善保存,不被非法使用、遗失、披露及损毁。
根据私隐条例,本声明取代可能曾向您提供的任何同类性质的通知或声明。
提供个人资料的责任
除非另作说明,您或您的公司在设立或延续帐户时,或在本公司向客户及其他人士提供服务时或使用本公司的网站的某些功能,例如提交申请就业,必须向本公司提供所要求的个人资料。若您或您的公司未能向本公司提供该等资料,可能会导致本公司无法为您开设帐户、无法继续向您或您的公司提供服务或处理您的招聘程序。
收集及保留资料的目的
- 资料当事人在开立或延续帐户时,或在本公司在遵守监管机构或其他权力机关所颁佈的任何法例或指引下向客户及其他人士提供服务时,需要不时向本公司提供有关个人资料
- 该等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在资料当事人与本公司持续的正常业务往来中,例如当资料当事人开设帐户、签发支票、转调资金、进行交易、出席讲座/活动,或与本公司的一般口头或书面通讯时,从资料当事人所收集的资料。
- 资料当事人之资料的用途将会视乎其与本公司的关係性质有所不同,其中包括下列任何或所有的用途:
- 处理本公司的帐户申请程序;
- 本公司之日常运作;
- 推广金融服务或相关产品;
- 根据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法例或法规要求,履行资料披露及合规规定;
- 评估求职者是否适合申请该职位,及当求职者被聘用,运用于人力资源方面
- 无论个人资料是否由资料当事人提供或是在收到此声明的之前或之后提供,本公司将可能会在下列情况把所有个人资料与提供、转换或交流给本港或海外各方,
- 提供个人资料予第叁方,可能包括为本公司提供专业法律或会计意见的非关联公司
- 本公司亦可能会根据您的指示或者明示同意而提供个资料。
- 本公司可能会将职位申请人或现有僱员的个人资料用于有关人力资源流程(其中可能包括就业前或其他背景检查)。
- 在有限的情况下向第叁方提供个人资料以履行对本公司具法律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例和法规。
使用资料作直接促销
- 本公司拟使用资料当事人的资料作直接促销及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资料当事人同意 (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这项关于须取得资料当事人同意(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的要求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第VIA部 第1分部,于2013年4月1日实施。
- 根据私隐条例的规定 ,直接促销包括但并不限于:
- 被要约提供或就其可予提供而进行广告宣传的任何货品、设施或服务
- 藉邮件、图文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的传讯,向指名特定人士送交资讯或货品
- 以特定人士为致电对象的电话通话
- 请注意:本公司或会不时将持有的资料当事人的姓名、联络资料、产品及服务投资组合信息,交易模式及行径,财务背景及人口统计资料用于直接促销;
- 除了推广本公司的产品及服务,在相关法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本公司拟将资料当事人的资料给第叁方作直接促销,本公司须为此目的取得资料当事人的同意 (包括资料当事人不反对之表示)。
- 若资料当事人不愿意本公司使用或提供其资料予其他人士,藉以用于以上所述之直接促销,资料当事人可通知本公司以行使其不同意此安排的权利。
根据上述条例,任何人士均有权:
- 查核本公司是否持有其资料及查阅该等资料;
- 要求本公司更正任何有关该名人士的不准确资料;
- 拒绝其个人资料被用作市场推广用途,而本公司在接获该名人士的拒绝通知后,不得使用其个人资料作市场推广用途
阁下如有任何关于查阅或更正资料,可向下列人士提出:
合规主任
元象资本有限公司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1号
友邦金融中心6楼601-02室
本声明一概不会限制资料当事人在私隐条例下所享有的权利。